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,还是实发工资算?
您询问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,可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明确规定进行分析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2010年修订)第六十四条:“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,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。”该条款明确了工伤待遇(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)的计算基数为“缴费工资”。结合第三十五条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,其标准以“本人工资”(即缴费工资)为基数。例如,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,此处的“本人工资”需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准。若用人单位按应发工资足额缴费,则缴费工资对应应发工资;若未足额缴费,职工可提供工资条、银行流水等证据,要求按实际应发工资调整计算基数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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